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2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1 日
- 當事人劉俊明、東方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呂恩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229號 原 告 劉俊明 被 告 東方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恩政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