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1 日
- 當事人蔡金順、頂威企業有限公司、黃惠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244號 原 告 蔡金順 訴訟代理人 蔣宗翰律師 被 告 頂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一年一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三份到院。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前次庭期被告尚有其他住居所未經送達,為避免有送達不合法之情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言詞辯論程序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徐語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