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9 日
- 當事人陳映臻即盈客髮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2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映臻即盈客髮藝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沈晉爵 顧丞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69,7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合新台幣1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