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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280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蘇嘉豐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映臻即盈客髮藝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沈晉爵

顧丞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69,7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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