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1 日
- 當事人顧丞宥、陳映臻即盈客髮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顧丞宥 訴訟代理人 莊明翰律師 相 對 人 陳映臻即盈客髮藝 任德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軒廷律師 王淨瑩律師 金冠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九項「本判決第三項於原告顧丞佑以新台幣22,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陳映臻即盈客髮藝如以新台幣227,888元為原告沈晉爵預供擔保後,得免為 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三項於原告顧丞宥以新台幣22,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陳映臻即盈客髮藝如以新台幣227,888元為原告顧丞宥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主文第十項「本判決第四項於原告顧丞佑以新台幣11,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陳映臻即盈客髮藝如以新台幣115,230元為原告沈晉爵預供擔保後,得免為 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四項於原告顧丞宥以新台幣11,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陳映臻即盈客髮藝如以新台幣115,230元為原告顧丞宥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