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280號
- 聲請人
- 顧丞宥
- 訴訟代理人
- 莊明翰律師
- 相對人
- 陳映臻即盈客髮藝
- 相對人
- 任德緯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軒廷律師
王淨瑩律師
金冠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九項「本判決第三項於原告顧丞佑以新台幣22,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陳映臻即盈客髮藝如以新台幣227,888元為原告沈晉爵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三項於原告顧丞宥以新台幣22,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陳映臻即盈客髮藝如以新台幣227,888元為原告顧丞宥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主文第十項「本判決第四項於原告顧丞佑以新台幣11,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陳映臻即盈客髮藝如以新台幣115,230元為原告沈晉爵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四項於原告顧丞宥以新台幣11,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陳映臻即盈客髮藝如以新台幣115,230元為原告顧丞宥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