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318號
- 原告
- 梁欣怡
- 被告
- 香港商艾迪米斯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哲嘉
林育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尚有爭議,現由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7289號案件審理中,為避免有送達不合法之情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