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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318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莊仁杰

原告
梁欣怡
被告
香港商艾迪米斯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哲嘉

林育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尚有爭議,現由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7289號案件審理中,為避免有送達不合法之情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宣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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