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3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30 日
- 當事人梁欣怡、香港商艾迪米斯鞋業有限公司、梁哲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318號 原 告 梁欣怡 被 告 香港商艾迪米斯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哲嘉 林育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尚有爭議,現由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7289號案件審理中,為避免有送達 不合法之情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廖宣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