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1 日
- 當事人陳美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美如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臺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青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2月30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 人所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1,469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4,072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8,0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另本件暫免徵收之金額,將於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 造徵收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