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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321號

損害賠償等(智財)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方祥鴻

上訴人
泓達佰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建佑

指定送達址:桃園市○○區○○路0段 000號0樓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楊政諺、曜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110年度勞訴字第321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4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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