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3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智財)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9 日
- 法官方祥鴻
- 法定代理人江建佑
- 上訴人泓達佰吉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321號 上 訴 人 泓達佰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建佑 指定送達址:桃園市○○區○○路0段 000號0樓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楊政諺、曜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110 年度勞訴字第321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53,4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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