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321號
- 上訴人
- 泓達佰吉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建佑
指定送達址:桃園市○○區○○路0段 000號0樓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楊政諺、曜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110年度勞訴字第321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4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