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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327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林瑋桓

上訴人
被告
健新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樑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黃煒翔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勞訴字第327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聲明廢棄原判決,並駁回對造之訴等語,是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832,325元(計算式:503,996+328,329),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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