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327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健新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國樑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黃煒翔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勞訴字第327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聲明廢棄原判決,並駁回對造之訴等語,是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832,325元(計算式:503,996+328,329),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