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366號
- 上訴人
- 紹善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彥輝
上訴人因請求被上訴人洪瑞苑給付違約金,對於本院民國111年7
月22日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6,3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第2審裁判費
16,350元,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
,併應補正。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勞訴字第366號
上訴人因請求被上訴人洪瑞苑給付違約金,對於本院民國111年7
月22日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6,3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第2審裁判費
16,350元,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
,併應補正。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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