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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366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林玲玉

上訴人
紹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彥輝

上訴人因請求被上訴人洪瑞苑給付違約金,對於本院民國111年7

月22日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6,3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第2審裁判費

16,350元,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

,併應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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