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3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4 日
- 當事人鄒依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38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鄒依整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盛微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俊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獎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但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66,667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359元,而依照勞動事件法 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是本件應先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7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