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38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鄒依整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盛微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俊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獎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但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66,667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359元,而依照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是本件應先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7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