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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3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5 日
  • 法官
    曾育祺

  • 原告
    吳翠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3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翠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寒舍餐旅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3萬23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060元。惟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8040元(計算式:1萬2060×2/3=8040),故原告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020元(計算式:1萬0 000-0000=40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林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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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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