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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4 日
  • 法官
    李桂英
  • 法定代理人
    陳國宏

  • 上訴人
    亞梭傢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43號 上 訴 人 亞梭傢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余思賢間因110年度勞訴字第43號請求給 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財產權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6,7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955元;另非財產權請求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 計10,455元(366,765元+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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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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