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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43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李桂英

上訴人
亞梭傢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余思賢間因110年度勞訴字第43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財產權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6,7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955元;另非財產權請求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10,455元(366,765元+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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