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4 日
- 法官李桂英
- 法定代理人陳國宏
- 上訴人亞梭傢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43號 上 訴 人 亞梭傢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余思賢間因110年度勞訴字第43號請求給 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財產權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6,7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955元;另非財產權請求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 計10,455元(366,765元+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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