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43號
- 上訴人
- 亞梭傢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國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余思賢間因110年度勞訴字第43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財產權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6,7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955元;另非財產權請求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10,455元(366,765元+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