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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2 日
  • 法官
    薛嘉珩

  • 當事人
    孔靖媛鴻宇生醫有限公司京樺國際美業有限公司囍朵國際美學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孔靖媛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鴻宇生醫有限公司 京樺國際美業有限公司 囍朵國際美學有限公司 兼前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謝秉峻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8月20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所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99,07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235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25,7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另暫免徵收之裁判費,將於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 之一造徵收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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