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2 日
- 當事人孔靖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孔靖媛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鴻宇生醫有限公司 京樺國際美業有限公司 囍朵國際美學有限公司 兼前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謝秉峻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8月20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所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99,07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235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25,7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另暫免徵收之裁判費,將於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 之一造徵收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