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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102號

解散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賴淑萍

聲請人
李惠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節奏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解散清算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按解散清算事件性質上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聲請費用,由聲請人預納,如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記載相對人節奏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800萬元,應徵聲請費用2,000元。茲依上開規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用2,000元。

二、相對人節奏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須含股東名簿)。

三、本件民事聲請解散公司狀之繕本(件數依節奏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

四、節奏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地址,如有其他利害關係人,請一併陳報。

五、節奏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資料、公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足資證明相對人公司財務狀況之文件到院。

六、節奏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之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之單位名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怜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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