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散清算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02 日
- 當事人李惠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李惠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節奏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解散清算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按解散清算事件性質上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聲請費用,由聲請人預納,如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 詢服務記載相對人節奏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800萬元,應徵聲請費用2,000元。茲依上開規定,命聲請人補 繳聲請費用2,000元。 二、相對人節奏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須含股東名簿)。 三、本件民事聲請解散公司狀之繕本(件數依節奏整合行銷股份 有限公司股東人數)。 四、節奏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地址,如有其他利害關係人,請一併陳報。 五、節奏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 報之資料、公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足資證明相對人公司財務狀況之文件到院。 六、節奏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之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之單位名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黃怜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