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107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熊志強

聲請人
何信鈐即日立亞細亞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相對人
日立亞細亞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日立亞細亞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台灣日立亞太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日立亞細亞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日立亞細亞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日立亞細亞股份有限公司已依法清算完結,並向本院聲報在案,現經徵得台灣日立亞太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台灣日立亞太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提出相對人一人法人股東承認報告書、台灣日立亞太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同意書、台灣日立亞太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相對人清算完結簿冊保管清單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550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對屬實,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