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0 日
- 當事人林佳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林佳真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立銓有限公司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非訟事件,徵收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立銓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然未繳納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柏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