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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7 日
  • 法官
    陳筠諼

  • 原告
    Sangkeun LEE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Sangkeun LEE即香港商希恩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香港商希恩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Jungyun SON為香港商希恩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香港商希恩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香港商希恩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依法清算完結在案,經相對人總公司香港商希恩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董事會決議指派Jungyun SON擔任相對人 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爰聲請指定其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申請代理人委託書、香港商希恩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董事決議錄、簿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及護照影本、相對人各項簿冊文件清冊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669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施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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