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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128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梁夢迪

受 罰 人

即相對人
慕求富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美
代理人
蕭采如律師

上列受罰人因與聲請人兆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妨礙、拒絕及規避行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受罰人慕求富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處罰鍰新臺幣7萬元。

理由

一、按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1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規避、妨礙或拒絕行為者,或監察人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處新臺幣(下同)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再次規避、妨礙、拒絕或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並按次處罰,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2、3項規定,檢查人既由法院選派,而檢查人於完成檢查後,亦應向法院提出檢查報告,則對於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行為者,亦應由法院裁罰,權責始能相符(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22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

㈠聲請人兆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與受罰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以110年度司字第128號裁定選派吳宗璋會計師為受罰人之檢查人,檢查受罰人如附表所示範圍內之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並經本院111年度抗字第166號、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非抗字第47號裁定駁回受罰人抗告、再抗告確定,嗣檢查人吳宗璋會計師因受罰人拒不回應檢查事務,而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字第1號裁定解任,另於112年5月9日選派陳文炯會計師為受罰人之檢查人。

㈡惟檢查人於112年6月16日、112年7月5日函請受罰人提供105至109年度財務報表、會計憑證,受罰人僅提供財務報表,檢查人再於112年7月19日、112年10月27日函催、113年3月8日電話通知,受罰人仍均未提供會計憑證予以檢查,使檢查人無法進行查核工作等情,有檢查人進度陳報函文可考(見本院卷㈡第229至230頁),堪認受罰人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行為之情事,影響檢查人之職務執行。又經本院定期命受罰人攜帶105至109年度會計憑證到院,受罰人仍未提出資料,泛稱:因經檢調搜索及公司地址搬遷,資料已有遺失云云(見本院卷㈡第239頁),惟未就此提出任何釋明,本難認屬實,況受罰人簽證會計師事務所曾向檢查人告知已提供相關會計憑證,應逕向受罰人詢問乙節,亦有檢查人陳報函文可佐(見本院卷㈡第230頁),顯見受罰人係藉此妨礙、拒絕或規避檢查,自應依公司法第245條第3項之規定予以裁罰。爰審酌原選派之檢查人吳宗璋會計師已因受罰人拒不回應檢查事務而辭任,嗣本院選派陳文炯會計師為檢查人之裁定於112年5月22日確定,受罰人經多次通知迄今約1年仍拒不提供資料,及其實收資本總額為1億1,710萬元、自113年3月21日起至114年3月20日止辦理停業登記(見本院卷㈡第241頁公司登記資料)等情節,爰對受罰人處7萬元罰鍰,以示懲戒。另本裁定後,如受罰人再有妨礙、拒絕及規避檢查人檢查之行為,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第3項,本院得按次處罰。

三、依公司法第24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梁夢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檢查範圍(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 一、業務帳目、財產情形:     自民國105年1月1日起至檢查日止,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包含:   ㈠會計帳冊及憑證。   ㈡財產文件。   ㈢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  ㈣其他檢查人依實際檢查情形,本諸其專業而請求交付之    相關財務文件、帳簿表冊。 二、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     自105年1月1日起至檢查日止,相對人之:   ㈠歷次董事會議事錄、出席人員名冊及錄音錄影檔。   ㈡歷次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出席人員名冊及錄音錄影檔。   ㈢其他檢查人依實際檢查情形,本諸其專業而請求交付之相關特定文件及紀錄。 三、特定事項:   ㈠相對人出資、資金貸與、轉增資、關係人實際交易情形   ,其中有無異常或虛增漏報之情事,及會計科目是否正確。   ㈡業務帳目、財務資訊是否均依法令完整揭露,有無隱匿、不實之情形。   ㈢相對人董事會是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編造營業報告書   、財務報表、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於股東常會開會30日前交監察人查核、提董事會決議及股東常會承認,並將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決議,分發各股東。   ㈣相對人董事、經營階層就業務帳目、財產情形之編列管理是否適法;監察人是否善盡其監督責任。 四、因調查前開特定事項,檢查人依實際檢查情形,本諸其專業而請求交付之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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