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1 日
- 當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宋秀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宋秀玲 送達代收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中正分局練雅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互動網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1,000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