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143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宋秀玲
- 送達代收人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中正分局練雅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互動網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其聲請。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司字第143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互動網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其聲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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