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2 日
- 法官鄧晴馨
- 原告陳天行即群信行動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陳天行即群信行動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送達代收人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康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群信行動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黃文利為群信行動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群信行動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為群信行動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經股東會同意指派黃文利為簿冊文件保存人,並經其同意,為此聲請指定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黃文利會計師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乃據提出群信行動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黃文利出具之同意書暨其身分證影本、群信行動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清冊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66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 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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