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1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5 日
- 法官蕭清清
- 當事人林均俞即瀚太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林均俞即瀚太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林均俞為瀚太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瀚太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瀚太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等呈送在案,經徵得林均俞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林均俞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同意書、簿冊文件保管人願任同意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等件為證。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9年度司司字第275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無訛。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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