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7 日
- 法官王沛元
- 原告清水英明即日商創媒空間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清水英明即日商創媒空間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日商創媒空間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指定台北吉本娛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日商創媒空間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日商創媒空間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日商創媒空間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已依法清算完結,並向本院聲報在案,現經徵得台北吉本娛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指定台北吉本娛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提出本院民事庭民國109年11月17日、110年5 月17日北院忠民溫109年度司司字第571號函、相對人董事會議事錄(日文版、中文節譯本)、相對人簿冊及文件保存清冊、台北吉本娛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核其聲請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公司法第332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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