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188號
- 聲請人
- 趙學邦即台灣美光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代理人
- 李念祖律師
- 相對人
- 台灣美光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游秉睿為台灣美光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台灣美光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公司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相對人公司之資產負債表、清算期間之財務表冊等,提請公司法人股東審查後承認通過,並選任游秉睿為簿冊文件保管人,因已得其同意,爰聲請指定游秉睿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有聲請人於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287號呈報清算人事件中所提相對人公司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收支表、財產目錄、法人股東承認證明書、保管人身分證明文件、同意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