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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203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林春鈴

聲請人
何明坤即達裕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達裕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何明坤為達裕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達裕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達裕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主張:達裕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依法清算完結聲報法院,聲請人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聲請指定聲請人為達裕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股東會議事錄、清算期間收支表、清算期間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聲請人之同意書、保存簿冊及文件清單等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36號呈報清算人卷,查核無訛,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鍾尚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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