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203號
- 聲請人
- 何明坤即達裕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達裕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何明坤為達裕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達裕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達裕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主張:達裕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依法清算完結聲報法院,聲請人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聲請指定聲請人為達裕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股東會議事錄、清算期間收支表、清算期間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聲請人之同意書、保存簿冊及文件清單等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36號呈報清算人卷,查核無訛,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