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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220號

解散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王秀慧

聲請人
羅婷心

送達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福雷亞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解散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項第3款、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提起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福雷亞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解散清算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而相對人公司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此有卷附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50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為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三、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秀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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