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2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程昱斌即萬鉑股份有限公司、萬鉑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程昱斌即萬鉑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萬鉑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萬鉑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程昱斌為萬鉑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萬鉑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萬鉑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鉑公司)於民國109年7月31日經股東會決議於109年8月10日解散、清算,並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而萬鉑公司業於109年11月30日清算 完結,並指派聲請人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萬鉑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聲請人提出萬鉑公司之監察人審查報告書、承認財務表冊股東同意書、損益表、資產負債表、清算期間收支表、財產目錄、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109年度清算申報書暨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資料封面、願任同意書、保存簿冊及文件清單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455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審認結果,核無不合,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指定聲 請人為萬鉑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