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32號
- 聲請人
- 陳宛真即固迪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代理人
- 沈昌葳會計師
- 相對人
- 固迪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陳宛真為固迪科技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固迪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陳宛真主張固迪科技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為此聲請指定陳宛真為固迪科技有限公司之簿冊保管人等語,業據提出相對人民國109年8月12日股東同意書、聲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相對人資產負債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9年度司司字第126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是以,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