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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32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楊惠如

聲請人
陳宛真即固迪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代理人
沈昌葳會計師
相對人
固迪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陳宛真為固迪科技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固迪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陳宛真主張固迪科技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為此聲請指定陳宛真為固迪科技有限公司之簿冊保管人等語,業據提出相對人民國109年8月12日股東同意書、聲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相對人資產負債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9年度司司字第126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是以,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惠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吳昭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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