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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61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范雅涵

聲請人
邱繼弘即聖洋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聖洋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聖洋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邱繼弘為聖洋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聖洋媒體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為公司法第332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聖洋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聖洋公司)已於民國109年9月23日依法清算完結,經徵得邱繼弘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邱繼弘為聖洋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提出聖洋公司之應保管帳冊明細、簿冊保管人同意書暨身分證明文件、109年度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及簽到簿等件為證,並依職權調取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288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對屬實,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范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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