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65號
- 聲請人
- CYNTHIA POA KHENG BEE即傲旎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之清算人
- 相對人
- 傲旎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傲旎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新加坡商傲旎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為相對人傲旎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傲旎全球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傲旎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已依法清算完結,並向本院聲報在案,現經徵得新加坡商傲旎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新加坡商傲旎行銷台灣分公司)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新加坡商傲旎行銷台灣分公司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提出相對人一人法人股東承認報告書、新加坡商傲旎行銷台灣分公司出具之同意書、經濟部認許新加坡商傲旎行銷台灣分公司成立函文及認許表、設立登記表、相對人清算完結簿冊文件保管清冊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185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對屬實,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