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4 日
- 當事人程昱斌即松閱股份有限公司、松閱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69號 聲 請 人 程昱斌即松閱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送達代收人 張瑞峰會計師(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相 對 人 松閱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程昱斌(身分證統一編號:Z一二五二九八四七二)為松閱 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松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相對人公司)業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清算完結,並已將清 算期間內之現金收支表、損益表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剩餘財產分配表等文件,連同各項簿冊,先送經相對人公司監察人審查同意,再提請相對人公司唯一股東達勝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109年12月17日承認通過,並指派程 昱斌擔任相對人公司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且經程昱斌出具證明書表示同意就任,為此聲請指定程昱斌為相對人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保存人願任同意書、達勝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17日 股東同意書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閱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460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查核屬實,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王怡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