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6 日
- 當事人程昱斌即昂銳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78號 聲 請 人 程昱斌即昂銳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昂銳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程昱斌為昂銳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昂銳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昂銳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之各項表冊呈送在案,經徵得程昱斌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程昱斌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同意書、清算完結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清算期間損益表及收支表、簿冊保存文件清單、簿冊保存人同意書及身分證明文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399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陳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