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7 日
- 法官楊惠如
- 當事人李良雄即台灣鋼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鋼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81號 聲 請 人 李良雄即台灣鋼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台灣鋼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為台灣鋼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台灣鋼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台灣鋼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為此聲請指定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為台灣鋼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保管人等語,業據其提出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營利事業清算所得申報書收據、決議清算完結之股東會議事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簿冊保存清冊明細表等件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8年度司司字第728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是以,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書 記 官 吳昭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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