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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84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陳靜茹

聲請人
呂奕儀即宏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宏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宏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呂奕儀為宏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宏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宏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已經依法清算完結,並聲報本院,且將清算期間收支表、清算期間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後財產目錄、清算申報書等文件陳報在案,為此聲請指定呂奕儀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相對人民國109年7月24日股東會議紀錄、簿冊保管人就任同意書、簿冊保管人身分證明文件、帳冊保管清單等件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9 年度司司字第184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閱無訛。核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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