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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99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陳智暉

聲請人
寶沃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正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中華聯合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就相對人中華聯合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惟中華聯合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所在地為基隆市○○區○○路00巷000號2樓,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資料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簡硯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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