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0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18 日
- 當事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呂芳銘、安安生技有限公司、王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0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安安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玖仟陸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貳拾捌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債務人安安生技有限公司向聲請人申請承接原第三人含珍企業有限公司所有之門號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26928元,專案補償款12717元,共計新臺幣39645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 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