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2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7 日
- 當事人徐煒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2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徐煒國 徐子茵 徐鍾貴香 宋依頻 徐世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瑞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文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徐煒國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徐子茵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徐鍾貴香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宋依頻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三日;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三日;其中新臺幣貳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徐世謙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