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3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4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程耀輝、林政豐、速快輸出股份有限公司、徐宗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3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林政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速快輸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宗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宗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參萬柒仟壹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