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7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15 日
- 當事人Compass International Trading Ltd.、Chang、地得金新事業開發有限公司、林賢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7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Compass International Trading Ltd. 法定代理人 Chang-Hsueh Tseo 代 理 人 蕭富山律師、吳明翰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地得金新事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賢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壹拾陸萬柒仟伍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