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8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9 日
- 當事人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吳楚楚、劉兆洪即爾康文化音樂工作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8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吳楚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兆洪即爾康文化音樂工作坊 破格音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振洋 一、債務人劉兆洪即爾康文化音樂工作坊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參萬參仟伍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一項次一至六、項次八至九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劉兆洪即爾康文化音樂工作坊、破格音樂有限公司、黃振洋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參仟陸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一項次七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