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9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02 日
- 當事人聯傑咖啡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張津銘、棨楊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黃怡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9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傑咖啡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津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棨楊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怡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