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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10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4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蔡尚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穩鼎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穩鼎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聲請人並未提出得請求相對人給付之釋明文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0年1月28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是聲請人未釋明其請求,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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