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4 日
- 當事人蔡尚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1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蔡尚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穩鼎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穩鼎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聲請人並未提出得請求相對人給付之釋明文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 ,該裁定於110年1月28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是聲請人未釋明其請求,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