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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09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09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哲弘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旺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偉明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新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偉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壹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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