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于紀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13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于紀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旺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聲請人之組織型態為何?並提出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