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137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于紀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旺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聲請人之組織型態為何?並提出證明文件。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司促字第11377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旺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聲請人之組織型態為何?並提出證明文件。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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