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172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陳宏裕 現於法務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榮周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為FIRST雜誌社負責人,聲請人以劃撥方式訂閱雜誌,惟相對人受款後,未交付期刊雜誌,故聲請發支付命令,請求給付等語。經本院審酌聲請人所提之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受款人為廣大宏文化事業有限公司,非相對人,且相對人亦非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因之,聲請人與王榮周顯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存在,聲請人聲請對王榮周支付命令,請求給付,於法無據,依首開法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