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0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1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郭軒宇、頑石創意股份有限公司、林芳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0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郭軒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頑石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芳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芳吟 郭正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陸萬陸仟玖佰壹拾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