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2 日
- 當事人勰益實業有限公司、張佑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1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勰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佑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佶享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王偉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賠償商業損失及名譽受損新臺幣60萬元,請求依據為何?並提出足資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