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7 日
- 當事人熊敏營造有限公司、陳坤煌、一翔工程有限公司、陳誌嘉、傑暘工程有限公司、陳禹睿、林宏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111號 聲 請 人 熊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坤煌 相 對 人 一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誌嘉 相 對 人 傑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禹睿 相 對 人 林宏羽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一翔工程有限公司、傑暘工程有限公司、林宏羽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一翔工程有限公司、傑暘工程有限公司設址於高雄市鳳山區及高雄市三民區,另債債務人林宏羽,居住高雄市前鎮區,有聲請狀記載可稽,均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本件駁回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