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663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110年度司促字第12663號
- 聲 請 人
- 即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義豐
- 相 對 人
- 即債務人
- 愛樂康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東方碧麗國際商業股份
- 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之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零壹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0年度司促字第12663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0年05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2,016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096808、00000000、00000000。
釋明文件:電信欠費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