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1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68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3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趙珮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躍升行銷整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聲請人前與相對人簽訂採購契約書,合約到期後經多次催促卻一再拖延未歸還資金,故請求相對人給付等語。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提出之採購契約書,合約乃躍升行銷整合有限公司與聲請人所簽定,相對人並非合約之當事人,兩造間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存在,聲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請求給付借款,於法無據,依首開法條規定,支付命令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