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6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3 日
- 當事人趙珮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6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趙珮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躍升行銷整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聲請人前與相對人簽訂採購契約書,合約到期後經多次催促卻一再拖延未歸還資金,故請求相對人給付等語。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提出之採購契約書,合約乃躍升行銷整合有限公司與聲請人所簽定,相對人並非合約之當事人,兩造間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存在,聲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請求給付借款,於法無據,依首開法條規定,支付命令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