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7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9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張義豐、福原餐飲事業有限公司、楊富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7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福原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富全 劉珏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捌佰零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又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及第113條準用第79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業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依法應行清算程序,故應以全體股東為公司法定代理人。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232628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0年04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8,809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232628、00000000。